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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彭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实施,望相关单位今后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办法》全文如下:

 

彭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

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务工的积极性,推进我县劳务产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缴纳范围对象及资金管理运行程序

    第二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供电、通讯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双方鉴定的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若双方核定的保证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缴纳。

第五条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总工会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指定银行,专户储存,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行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收取保证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按双方议定工程项目总造价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事劳动保障局与建设单位协商在20日内启用保证金:

  1、施工企业在春节之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一个季度的;

  2、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施工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或群体上访经查核实的;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暂无支付能力或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共同在工地显著位置和新闻媒体公示10天,公示的内容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和监督电话等情况。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凭本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公示结果,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清算工资保证金申请。

    第十条 人事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及利息清退手续,返还交纳单位或个人。

三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各有关部门在保证金收支和管理制度建立上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坚持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分包给劳务企业的,必须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法人必须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或其他结算方式,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用工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建设项目情况,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改局负责向人事劳动保障局告知县域内工程项目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投资金额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凭证”、“施工合同”到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后,领取“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到建设主管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手续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复印件一份交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建设单位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后方可预付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开工后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 农民工因本企业拖欠克扣其工资向人事劳动保障局书面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经人事劳动保障局调查核实属本第七条情形之一,依法做出处理意见,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整改的,人事劳动保障局与总工会通知建环局或建设单位,支取保证金,并与建环局或建设单位共同监督施工企业当场兑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表原件返还施工企业,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人事劳动保障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管好用好保证金,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接到工资表10日内,按支取保证金数额的2倍补足。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的,人事劳动保障局向施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调建设单位划转建设资金予以补足。按照施工合同剩余工程款不足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补缴。

第二十七条 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人事劳动保障局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除足额发放拖欠工资外,另按应付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动保障局少收、不收或挪用、挤占保证金的行为按渎职查处;对不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查处不力等行为按行政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环局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具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详细记录,禁止诚信不良单位、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时,要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任何单位、企业不得例外。

第三十条 建设审批部门对无保证金证明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要承担清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渎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未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发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的保证责任。

五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

2008-6-1 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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